民法典自甘风险案例——掰手腕比赛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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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5日,刘某与范某刚在公司组织的文艺晚会集训间隙,相约进行扳手腕比赛,在第三次扳手腕过程中,刘某不慎肱骨干骨折。随后,刘某被范某刚等人送至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8月15日至同年8月26日在该医院住院11天,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49,532.54元,其中范某刚垫付5,289.8元。经司法鉴定,刘某的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刘某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刘某找范某刚索赔未果,遂将范某刚起诉至法院,请求范某刚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0余元。范某刚则提起反诉,请求刘某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5,289.8元。 【裁判结果】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刚承担50%的责任,刘某自担50%的责任。范某刚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扳手腕活动作为一种激烈性、对抗性和风险性的娱乐活动,在扳手腕活动过程中双方力量悬殊属正常现象,范某刚在扳手腕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在事故发生后,范某刚主动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急救和住院费用5,289.8元,很好地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扳手腕活动的潜在风险,但仍选择参加扳手腕活动,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刘某返还范某刚垫付的医疗费5,289.8元,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民事主体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分配。本案准确适用了该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判决参与人自行承担责任,让参与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无过错方不为参与人买单,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同时打消了民事主体参与文体活动时责任如何承担的疑虑,从而促进民事主体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文体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本案在尊重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充分说理,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契合了公平公正的法律本质,弘扬了道德救助的传统美德,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积极引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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