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案例——运动员索赔篮协案 |
||||
|
||||
李某在某区篮球协会举办的公益性社区篮球比赛中,因争抢篮板球受伤,经查,联赛竞赛规程规定比赛期间由某区篮球协会为参赛运动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共责任保险。但实际履行中,某区篮球协会并没有为参赛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共责任保险。李某以篮球协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区篮球运动协会赔偿李某某100000元。某区篮球协会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在争抢篮板球时受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李某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认定李某受伤是由篮球运动的固有风险所致,对损害后果,李某应自负其责。但运动竞赛的主办人应采取可期待的安全措施,保障参赛人的人身安全,以最大程度降低运动本身的固有风险。某区篮球协会未履行为李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义务,未完全适当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某区篮球协会应赔偿的损失数额应以其履行投保义务时李某可获赔的保险金额为限。最终,二审法院参考某区篮球协会其他年度投保保险的理赔政策和标准以及此次诉讼持续时间及给李某工作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改判某区篮球协会应赔偿李某损失 2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体育竞技领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法院根据竞赛惯例、运动员合理期待等,将购买保险纳入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完善意外伤害处理机制,在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及时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