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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体字〔2024〕38号 泰安市体育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1 09:2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安市体育局


 

各县(市、区)教体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功能区体育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功能区财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市级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泰安市市级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体育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


泰安市市级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 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 资金拨付等。市体育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规范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重点支持体育本体(核心)产业,扩大市场主体规模,有效促进体育健身休闲消费,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单位/乡村)、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单位/乡村)、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体育文化优秀项目、山东省精品赛事等。

(二)支持品牌赛事,包括国际品牌赛事、自主品牌赛事、职业体育赛事、特色品牌赛事、全民健身品牌赛事等。

(三)支持体育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档升级。

(四)支持体育服务业发展,包括体育赛事引入、运动项目产业化、职业体育发展、体育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体文旅和体医融合项目、体育培训、体育场馆运营等。

(五)市政府、体育部门举办、承办或研究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六条 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工作安排、预算资金规模,制定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支持方式等。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人才培训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从事体育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业务团队,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报项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被列入各级财政部门引导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或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根据《山东省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因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山东体育领域黑名单”的企业或主体。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市体育局制定下发当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并于10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体育部门根据市体育局下发申报文件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聘请专家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功能区)提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项目补助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下达引导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体育局负责年度绩效目标制定和项目自评工作开展,对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监督,对绩效运行偏离既定目标的,应予以及时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体育局按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确定以后年度资金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台账,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引导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原《泰安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泰体字〔2024〕38号 泰安市体育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体育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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