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案例——王某与吴某滑雪追尾案

发布日期:2024-11-25 16:3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安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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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经过2023 年初的一天,在龙井市某滑雪场初级雪道内,吴某滑到雪道缓冲区域但尚未停稳时,被从后方而来的王某撞倒,事故造成吴某左臂骨折,医疗费用支出共计 6800 余元。

· 双方观点:案件庭审时,王某对事故发生经过表示认可,但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认为滑雪是高风险运动,吴某应知晓风险,其滑到缓冲区后应立即离开雪道,不可停留,被 “追尾” 撞伤应适用 “自甘风险” 原则,自己不应承担过多责任 。而吴某则认为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 法院审理及判决依据:法院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进行审理。滑雪本身具有危险性,参与者应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吴某进入缓冲区域尚未站稳时,无法知晓后方危险,而王某作为后方滑雪者,未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距离,也未控制好自己的速度,没有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未能及时减速避让,致使吴某被撞伤,故本案不符合 “自甘风险” 的适用条件,王某对吴某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对滑雪活动固有风险性有认识但仍参与其中,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 最终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后,最终确定吴某、王某分别按照 20% 和 80% 的比例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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