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案例——曹某与黄某滑雪碰撞案

发布日期:2024-11-25 16:2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安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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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曹某与黄某在某滑雪场地的初级滑雪道滑雪时发生碰撞,致使双方的滑雪板均受损,随后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自己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同时赔礼道歉。

· 法院查明事实:一审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曹某与黄某几乎同时滑出雪道,在事发时曹某从滑道右侧呈 “之” 字型向左滑行,黄某从滑道左侧呈 “之” 字型向右滑行,二人在滑行位置上并无明显的前后方之分,之后由于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碰撞时两人均是侧身位置且背对对方。经查看,两人的滑雪路线、动作均不存在明显违反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之处。

· 法院判决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本案中,曹某和黄某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双方均不得请求对方赔偿因涉案事故所致损失或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此案例明确了在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的责任界定,对于保障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文体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准确划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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