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释法—上海市浦东新区一攀岩馆无许可证经营攀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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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概要: 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攀岩馆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现场发现场馆内有6人在进行攀岩活动,当事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于当日现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许可证的攀岩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因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攀岩被浦东新区体育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7月20日再次开放经营。 2.处理结果: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攀岩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普法知识点: 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须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许可有效期限和场所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不得擅自涂改、借用、转让。 ②经营期间(无论淡季旺季),游泳场所应根据开放泳池水面面积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上必须有救生员在岗。 ③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技能培训和救生工作。 ④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上岗时应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或穿着能标明其身份的统一服装。 ⑤游泳救生员、教员的照片、姓名、资格证号信息应在游泳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并保持人员和信息的一致性。 ⑥游泳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容量限制规定(人均游泳面积不小于2.5㎡/人),经营者应做好高峰时的泳客流量控制。 ⑦应当在经营场所中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游泳健身的特殊要求和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⑧珍惜信誉,诚信守法经营。对受过行政处罚、诚信守法状况差的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包括夜间和节假日检查)、依法从重处罚等惩戒措施。无证经营和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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