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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日期:2018-02-28 15:1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安市体育局

泰体字[2018]41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经营攀岩项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市体育局对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的监督检查工作,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域攀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攀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各类攀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攀岩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攀岩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攀岩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攀岩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攀岩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攀岩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攀岩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攀岩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攀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攀岩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滑雪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

市体育局对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的监管工作,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域滑雪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滑雪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各类滑雪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滑雪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组织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市级滑雪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滑雪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滑雪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滑雪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滑雪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滑雪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滑雪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滑雪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滑雪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游泳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

市体育局对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监管工作,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域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各类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游泳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游泳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游泳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游泳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游泳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游泳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游泳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游泳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游泳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游泳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潜水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

市体育局对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的监管工作,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域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潜水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无证经营;

(二)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各类潜水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年检。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潜水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督导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潜水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1.下发年检通知,要求潜水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运行、管理情况的年检报告。

2.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潜水经营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3.形成年检报告向潜水经营单位反馈,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无证潜水经营机构进行查处。

对无证潜水经营机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三)组织对潜水体育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检查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潜水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即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潜水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泰安市体育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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