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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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有力推进决策公开,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市体育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发展规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活动组织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会议审议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听证座谈、民意调查等方式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情况的制度。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预公开按照相关程序实施。 第三条 预公开应依法、真实、及时、公正、不影响决策。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泰安市体育运动学校及泰安市体育中心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途径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除涉密或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纳入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范围。 第五条 预公开可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预公开; (四)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向社会预公开; (五)通过听证座谈、民意调查、咨询协商向社会预公开; (六)其他便于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结束后,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要及时办理收到的意见,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形成征集意见反馈报告,并对外公开。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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