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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体育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16 09:3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安市体育局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泰安市体育局信息网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负责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草拟科室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核草拟科室单位所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七条  联合发文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该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所定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草拟部门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泰安市体育局网站或者以适当的方式全文发布。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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